動產估價房地產價格種類繁多,不同的價格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評估的原則、依據和考慮的因素也不盡相同。在房地產估價上經常遇到或涉及到如下幾類價格。
(一)市場價格、理論價格和評估價格
1.市場價格。是指房地產交易雙方的實際成交價格。它可分為公平市場價格(也稱為公允市價)、限定價格和非公平市場價格等。公平市場價格是指交易雙方在正常情況下的成交價格,不受一些不良因素(如不了解市場行情、壟斷、強迫交易等)的影響。
2.理論價格。通常是指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也稱公允價值),其含義是預計一宗物業在競爭性的公開市場上於某個時點能夠成交的合理價格。因此,公開市場價值是基於如下假設的:有一個自願的賣者;有一段合理的洽談交易時間,可以通盤考慮物業性質和市場情況,進行議價;在此期間的市場狀態、物業價值將保持穩定;該房地產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自由轉讓;不考慮特殊買家的額外出價。
3.評估價格。從市場價格、公開市場價值的內涵中我們不難看出,房地產估價實質上不是評估房地產的價格,而是評估房地產的價值。因此,房地產估價嚴格說來是房地產價值(不是價格)的評估。
(二)土地價格、建築物價格和房地價格
(三)總價格 單位價格和接面地價
(四)所有權價格、使用權價格和其他權利價格
(五)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格、征用價格和課稅價格
(六)拍賣價格、招標價格和協議價格
(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提出的估價標準。該法第32條規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
1.城市基準地價。根據其意義及有關規定定義如下:它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區域範圍內,根據用途相似、地段相連、地價相近的原則劃分地價區段,然後調查評估出的各地價區段在某一時點的平均價格水平。
2.標定地價。是指標誌性宗地在某一時點的價格。所謂標誌性宗地,可借鑒日本的稱謂叫做標準宗地,即能代表不同區位、同一用途土地的宗地。標定地價的價格時點是相對固定的,就是有關部門公布確定的時間。
3.房屋重置價格。簡單地說,就是假設房屋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時,必要的建造費用加平均利潤。
(八)底價、期望價和補地價;
l·底價。是指政府、企業或私人出售房地產時所確定的最低價格。
2.期望價。是指出售房地產時所希望賣出的滿意價格。
3.補地價。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讓土地使用權時規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積率,或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或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續期等時,需要交給政府的一筆地價款。
(九)不動產估價其他價格
還有一些其他房地產價格名稱,如現房價、期房價;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正常價格、限定價格;標準價、成本價、商品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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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慶玲 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